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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城区自行车协会章程(草案)

    2011/08/02 22:44 · 作者 城区自协 · 发自PC · 阅读 3161 · 被收藏 0
    城区自协   
    2011/08/02 22:44 · 发自PC · 阅读 3161 · 被收藏 0
    清城区自行车协会(筹)已经获得清城区文化体育局和清城区民政局批准筹备成立。现把清城区自行车协会章程(草案)公布如下,请各位提意见。本章程将在稍后举行的协会筹备大会上由协会会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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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清城区自行车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清远市清城区自行车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清远市清城区自行车运动爱好者依法成立、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群众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统一、社会安定。本会团结和组织全市自行车运动爱好者,开展自行车竞技运动、休闲活动,加强会员之间、兄弟城市协会之间的交流,提高运动技术和健康生活水平,为我市自行车运动事业的发展和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清远市清城区文化体育局的领导、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

        第六条 会标,会旗:待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清城区群众自行车运动的普及、提高和推广工作,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环保、团结友爱、健康快乐的理念。

        二、经清城区文化体育局授权,对有关单位和团体举办各种形式的自行车运动推广和普及活动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组织会员不断学习先进的自行车运动经验、加强运动组织、裁判、训练等各相关专业的培训,不断提高清城区群众自行车运动的水平。

        四、在清城区文化体育局的授权下,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与比赛,进一步加强与兄弟地区自行车运动爱好者的交流,提倡良好的社会道德与体育作风。

        五、选拔和培养优秀的自行车运动爱好者,参加各级自行车比赛,为清城区的群众体育争取荣誉。

        六、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和表彰会员所取得的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带动清城区群众自行车运动的发展。

        七、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发挥城区单项体育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团结、协助其他自行车运动组织,开创团结一心、共同发展的局面。

        八、努力开创体育市场化、产业化的道路,团结相关产业、企业,共同为发展我区自行车群众运动做贡献。

        九、组织和开展其他和全民健身有关的自行车体育娱乐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凡在清城区工作或居住、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或有合法居留和工作权的外籍人士,热爱自行车运动,经本人申请,可以加入本会。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个人资料。

        团体会员:任何企业或俱乐部均可提出单位团体会员申请并与协会签订《团体会员协议》,要求该单位参加活动或协会人员不少于20人。团体会员的会费由该单位统一交纳,协会将会员证交给会员单位,由其负责发放,所有会员的个人详细资料同时交协会存档。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

        一、在网络或指定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团体会员:团体申请入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以下材料:

        一、该组织的章程;

        二、该组织在当地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

        三、该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

        四、协会会员管理部门和该单位签订入会协议;

        五、单位会员单位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会员招募工作;

        六、经协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供帮助;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对于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或者在一年内不能按期交纳会费的会员,在通知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视作会员自动退会,本会将通知其本人并在相关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及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要经过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由不超过15人(奇数)的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的负责人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部门设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任期四年,理事会视工作需要,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五人组成。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机构,在会长、有关副会长及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可以设立若干荣誉主席职位,聘请有关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和积极资助本会的企业界人士担任该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自行车运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的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协会发挥更好的作用,可以特邀请市、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本协会的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济来源:

    一、政府资助;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捐助;

    三、体育活动收入、有偿服务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如设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同意,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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